根據WIC第10310.1(k)節:就本節而言,「州或聯邦宣佈的災難」是指根據聯邦羅伯特·斯塔福德救災和緊急援助法(42 U.S.C. Sec. 5121 et seq.)的規定,兒童保育和發展以及學前教育提供者受總統宣佈的緊急情況或重大災難約束的縣, 或州長公告,代表受影響的地方政府,由《加州緊急服務法》(《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1 部分第 7 章(從第 8550 節開始)授權。換句話說,如果您的設施受到州或聯邦宣佈的自然災害的影響,導致託兒能力損失,您可能有資格申請。請注意,根據此定義,COVID-19大流行不被視為州或聯邦宣佈的災難。